快递为收件人的我在10月3日购买的电子类配件。
申通快递于10月3日18:01在广东揽收。
而时至今日,我查询快件还没有到,于是今天早上8:38打申通客服电话95554提醒客服快要超过了全国7天延误有效期。
于是申通的骚操作来了,在没有与我商议的情况下单独发了商业短信。内容如下:

当然这个短信不止一条,发送这个短信之前申通也没有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与我电话沟通
为什么不止一条呢?因为我对这个短信有异议。所以我又打了七次申通客服95543的电话。而且我要求对方在两个小时之内给我答复。答复内容不是来电,而是一成不变的这种模版化商业短信。
而在我与对方四次电话后,对方依然没有人与我主动沟通。随后我便在https://sswz.spb.gov.cn/portal/personal 邮政申诉平台投诉了
期间我也跟95554提到过几次了。尽快与我主动电话沟通,不然我就会升级投诉到通管局,对方依然不理不睬。

现在是网络电子商务时代,关于快递及商品归属问题。我们应该了解的是:
一、在消费者已经出资购买物品的前提下,物品是包含快递费用的。且物品与快递费用消费者已经出了的时候。物品的所有权已经是消费者。且受益主体也是消费者。
二、关于快递。在消费者出了快递费的时候。相当于是消费者委托商家把物品寄给消费者自己。因为物品和快递的费用是消费者出的。所以快递的发件方和收件方都是消费者自己,而商家只是代理方。只承担发件这个任务,真正的发件人其实已经是消费者了。
三、关于快递索赔。既然发件人和收件人都是消费者,那所以交涉也只是消费者与快递方。快递的费用是消费者给的。所以发件方也就是消费者。而丢件的损失者也是消费者。与代理人无关。因为代理人已经拥有等同物品的金钱收益。对于商家也就是代理人没有任何利害干系。
四、在这种情况下,快递方与发件代理人协商。这是违背了商业合同邮政协议的。因为发件方没有委托代理人代理协商赔偿。且是发件方本人发起投诉。快递这种匪夷所思的奇葩做法实在是让人费解。
10月12号申通951683来电打通了我电话,说的在10号的时候就打我电话一直打不通。有可能我的手机设置了屏蔽9开头的5位以上的号码导致的。然后处理问题的申通人员问我怎么处理,我说的由于超过失效了。那就要按双倍赔偿了。本来她是要赔我30的,我说的我的货只值13块。主要赔26就可以了。随机她就加了我的微信,把钱付给我了。这个事情就告一段落了。
再次总结几点。
不管怎么样,只要通过通管局,最终时效赔偿都是很快的。其次就是这个责任明明就应该在本地的站点,而赔偿的往往是发件地的物流人员。恶意丢件的是本地的站点人员,而赔偿的确实发件方的揽收人员。这就有点奇葩。我问了相关解释是,只要货没有到派送阶段,那责任都是在揽收方,而不是派件方,包括物流的中转交接过程。
